旅游电子商务概念的界定

时间:2023-03-17 点击:144次

一般认为,互联网的产生促成了旅游电子商务的产生,事实上,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航空公司和旅游饭店集团基于增值网络和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构建的计算机预订系统可视为旅游电子商务的雏形。旅游电子商务的概念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是瑞佛·卡兰克塔(Ravi Kalakota)提出的,由约翰·海格尔(John Hagel)进一步发展。尽管各国研究这一领域的文献数量可观,却很少有对“旅游电子商务”这一概念做出充分解释的,目前学术界也还没有对它有一个完整统一的定义。

  在国际上沿用较广的是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定义,它在其出版物《E-Business for Tourism》中指出:“旅游电子商务就是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改进旅游机构内部和对外的连通性(connectivity),即改进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交流与交易,改进企业内部流程,增进知识共享”。这一定义概括了旅游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侧重的是对其功效的描述,但并未凸显旅游电子商务自身的特征。

  国内的研究文献中,王欣、陈禹、杨春宇等都对旅游电子商务有过不同的定义。最近两三年中,唐超将旅游电子商务定义为“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化网络所进行并完成的各种旅游相关的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综合服务活动”。刘四青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定义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订单的方式进行网络和电子的服务产品交易,是一种没有物流配送的预约型电子商务”。刘笑诵给出的定义则是:“旅游电子商务则是指同旅游业相关的各行业,以网络为主体,以旅游信息库为基础,利用最先进的电子手段,开展旅游产品信息服务、产品交易等旅游商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旅游运营方式”。这些定义视角不同,也各有其侧重点,但存在以下问题:

  1.主体定位欠合理。“以网络为主体”的观点显然混淆了“主体”与“载体”的区分,而将主体定位于“旅游企业”,则缩小了旅游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范畴,还有一些定义没有明确主体。

  2.内涵和外延界定不准确。有的定义没有结合“旅游”谈电子商务,因此未能突出旅游电子商务区别于其他电子商务类型的特征,而将旅游电子商务仅视为交易活动的观点则局限了其应用范围,无法全面反映信息技术服务于旅游商务活动的丰富内涵。

  笔者认为,旅游电子商务的概念要在内涵上揭示这一新型商务模式的本质属性,而且在外延上给出其应用范围。因此,这一概念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1.旅游电子商务的本质属性。无论是早期的EDI(电子数据交换),还是新兴的移动网络、多媒体终端等技术,它们都是旅游电子商务所凭借的技术手段,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旅游商务活动,简言之,电子是手段,商务是核心。

  2.旅游电子商务的应用层次。旅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促成包括旅游交易实现的各种商业行为,二是再造和整合旅游企业内部流程,因此它既是面向市场,也是面向企业的。

  综上所述,杨路明、巫宁的定义较科学,旅游电子商务是指通过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旅游商务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包括通过网络发布、交流旅游基本信息和商务信息,以电子手段进行旅游宣传营销、开展旅游售前售后服务;通过网络查询、预订旅游产品并进行支付;也包括旅游企业内部流程的电子化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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